序 言
甘肅民族師范學院創建于 1984 年,前身是合作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2009 年 3 月,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普通本科院校。
2013 年 5 月,確定為甘肅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委共建單位。
學校堅持“以陽光品質辦陽光大學”的辦學理念,秉承“和合大美、自強不息”的校訓,發揚“缺氧不缺志氣,艱苦不怕吃苦”的民院精神,弘揚“刻苦、求實、團結、奮進”的校風,緊緊把握現代高等教育發展趨勢,緊緊貼近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緊緊圍繞自身實際和差異優勢,以發展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以質量求保證,以開放促活力,完善培養體系,拓展辦學功能,突出辦學特色,做強民族基礎教育、藏區文化、青藏高原生態經濟三大特色學科,著力培養適應民族地區要求的“政治可靠、扎根基層、業務適切”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區域內高水平、有特色、應用型民族大學,成為服務區域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科學研究的聯通平臺、民族文化傳承的主流窗口和維護民族地區和諧穩定、服務社會發展的堅強陣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辦學行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甘肅民族師范學院”,中文簡稱為“甘肅民院”,英文名稱為“Gansu Normal College forNationalities”,英文縮寫為“GNCN”。
學校官方網址為“www.gncn.edu.cn”。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甘肅省合作市知合瑪路 233 號。
第四條 學校是國家設立的從事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立足甘肅,面向西部,圍繞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培養“政治可靠、扎根基層、業務適切”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圍繞國家、地方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學校堅持以師范和非師范并重的人才培養思路,逐步形成了教育學、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藝術學、工學、農學、管理學等 9 大學科門類體系。
學校突出民族師范教育特色和藏漢雙語人才培養,做強民族基礎教育學科,建立適應民族地區基礎教育需要的教師教育專業體系。突出藏區文化特色,做強藏文化學科,形成一批體現藏區社會文化特點的專業。突出高原生態經濟特色,做強高原生態與民族區域經濟學科,形成一批與高原區域經濟緊密結合的專業。
第七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學生規??刂圃?span lang="EN-US"> 15000 人左右。根據社會需求、核定的辦學規模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層次、類別、結構等。
第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學位,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地方特點、民族特點凝練研究方向,整合建立研究機構,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產學研融合。積極推進安多藏族文化、地方優秀文化的整理與開發保護,有效發揮研究、創新、推廣地方特色文化的作用。
第十條 學校以解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科學問題和實用問題為科學研究的突破口,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信息優勢,為地區經濟建設、科技進步、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識貢獻。
第十一條 學校擴大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不斷拓展校際、校地、校企合作領域和層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舉辦,由國家民委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共建,由甘肅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領導人,核準學校章程;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行使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決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機構設臵,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依據國家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七)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非法干預;
(八)行使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我國民族教育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強化教學質量監控,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年度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二)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五)履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達到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行使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借有助學貸款者須按貸款合同履行還款約定;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學生教育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科學生活觀,增強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敬業創新、艱苦奮斗的良好品質。
第二十一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學生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意志堅強。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習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訴。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二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職業道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提高的機會;
(九)行使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立德樹人,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范;
(五)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履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統一、規范的獎勵和榮譽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學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應承擔責任的,由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根據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內進行教學、科學研究、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履行一定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學校為這些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支持幫助。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甘肅民族師范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審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六)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民主,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七)宣傳、貫徹黨的統戰工作方針和民族宗教政策,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的校風、學風、教風;
(十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二)加強學校黨委和基層黨組織自身建設;
(十三)行使黨內規章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職責。
學校實行黨委會議事制度。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按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章程,制訂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臵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臵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干部任免權限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
(八)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行使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討論決定重大行政事項,按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甘肅民族師范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監督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領導下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監察學校中層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科級干部和學校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廉政效能情況;檢查指導二級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行政監督機構與中國共產黨甘肅民族師范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學校重大學術事務,決定、審議、評定、咨詢相關事務和調解學術糾紛;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協調和指導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以及其它與學術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
學術委員會下設科研與學科建設、教學指導和職稱評定三個辦公室,根據學校學科與專業設臵情況,分別設立人文社科、自然科學、少數民族語言 3 個學科組,各學科組在學術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代表組成。根據學校實際,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可適當吸收具有較高學術聲譽的副高級職稱人員和優秀高學歷青年教師代表。學校根據學科及專業建設需要聘請校外專家 1-2 人,擔任特邀學術委員。學術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及各辦公室主任、學科組組長組成。
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組織運行、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負責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研究決定學校學位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項;制定學校授予學位工作細則;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等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論證和審定學校各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對學校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對學校教學的有關重大決策提供咨詢意見;指導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建設。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術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教師和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委員會。
學校督導委員會對學校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人才培養計劃進行分析研究和評估;對學科、專業、課程和教材的建設方案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并提出建議;對各教學系(部)的教學管理、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效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和評價。
教學督導委員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聘任制度。學校在在職人員中遴選一批學術造詣較深、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有一定的理論教學水平、有較強的調研能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按規定程序由院長聘任。
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根據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學工作的具體安排,下設文科、理科、藏漢雙語三個督導組,督導組組長主持各組日常工作,安排各組教學督導的具體事宜。
學術委員會堅持巡視與聽課制度、學期小結與學年工作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二級院系、部門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重要組織形式。校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學生會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 校團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據省編辦機構設臵限額要求,按照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臵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優化治理結構。各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管理、保障和服務等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完成規定事項或工作任務后即行撤銷。
根據工作需要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校區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各機構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所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制定和修訂章程需報學校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送有關登記機關備案或核準;機構負責人由學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任免。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臵若干二級學院和教學系部,探索建構“二級三層”管理體系。教學科研機構根據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二級學院、教學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二級學院、教學系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其單位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教學單位實際擬定教學院系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教學單位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五)擬定內部工作規則,擬訂內部機構設臵方案,提出本單位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主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二級學院、教學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相應黨的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二級教學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本單位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行政負責人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教學單位的決策機構,由各單位班子成員組成。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二級教學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二級教學單位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等教學科研組織。
第五十八條 根據需要,二級教學單位可設立一定數量的內部臨時組織機構,引導其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支持與鼓勵其參與管理,完成學校和本單位的相關工作任務。
第五十九條 研究所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基本單位,學校保證其在規定范圍內的學術自主權。
第六十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后勤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完善財務、資產和后勤管理制度,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按有關規定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三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價、經濟責任和審計監督體制,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并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第六十六條 學校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七條 學校致力于依法妥善地處理辦學資金,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節約支出,合理配臵資源,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各類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積極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八章 對外聯系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外界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組織和工作機構。學校與國內外高校、企業,與地方政府、基層教育單位,積極開展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理事會組成代表包括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校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九章 校訓、?;?、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和合大美、自強不息”。
第七十六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
徽志“
”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部分由紅藍白三色組成,圖案融合了甘肅民族師范學院英文首寫字母:GNCN,造型為鴻雁、講臺和紅日,下方有“1984”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毛體“甘肅民族師范學院”字樣,下方是英文“GansuNorm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字樣。
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七條 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面正中綴中文校名,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
第七十八條 校歌為《香巴拉并不遙遠》。
第七十九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 7 月 26 日。
第八十條 校旗、校門等標志性方位上出現的學校名稱“甘肅民族師范學院”采用毛體字。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學校辦公會議討論,黨委會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甘肅省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后,予以發布。
第八十二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它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其他規章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主。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